把好市场出入口,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文章来源:俞林,中国社科院西部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基本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也要解决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6月18日,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第十二届陆家嘴金融论坛开幕书面致辞时对资本市场发展有了更为清晰的概括,要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发展提出了“九字方针”要求。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建设还不规范。表现在:(1)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跟不上市场发展速度,尽管资本市场规则不断修订和补充,但也存在重流程管控,轻基础性及顶层性设计的现象。(2)交易机制不合理。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且限制首日涨幅不超过44%,导致新股炒作现象突出。涨跌幅制度导致广大散户想买买不到,想卖卖不出。(3)上市企业多,退市企业少。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起,两市年均退市率约0.35%左右,而成熟资本市场一般为6%以上。(4)对违法违规问题处罚较轻。对财务造假上市、利润虚增、虚构重组事件等违法违规问题处理较轻。为此,下一步,我们应严格按照“九字方针”要求,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坚持基础制度建设不动摇。建设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战略任务就是要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发挥科创板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核心和关键在于以下三点:(1)把好市场入口关,要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健全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稳妥推进发行制度改革,上市公司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同时辅之配套制度改革,相关中介机构(券商、律所、会所、审计所等)等负有终身责任。应研究制定市场定位、发展路径、监管框架等具体规则,进一步拓宽广大新兴产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渠道,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变成真正的场外交易市场。众多中小企业可以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发行、上市,实行电子化发行和交易,直接实行注册制。(2)把好市场出口关,就是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建立一个有进有出、吐故纳新、良性循环的有序市场生态环境。退市制度改革可以从阻力最小的地方开始,从ST股退市改革着手,取消ST制度。对于现有存量ST股,出于社会稳定的需要,建议继续按老办法处理;对于新的连续亏损或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建议直接退到新三板市场,也可直接选择退市。同时,研究退市回购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要承担主要责任,让大股东的回购价与发行价挂钩,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经营上市过程中,涉及造假欺诈等,可以通过罚没资产补偿投资者。(3)加强对交易的全程监管,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交易监管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改进交易监管技术,加强对交易全过程的监管尤其是交易一线监管,弥补交易监管短板,减少乃至消除交易监管盲区或交易监管真空地带,促进市场交易行为合法、合规、规范。

坚持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不折腾。习近平同志指出:“股市涨跌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一般情况下政府不干预”。市场发展有其自身规律,政府的不当干预会扭曲市场功能的发挥,干扰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压抑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活力。因此,监管政策必须长期保持中性,严守监管边界,必须以规则为基础,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坚持“三公”原则和市场化原则。首先,为了给市场创造良好的预期,日常监管政策必须长期保持中性,监管尺度坚持长期不变,不能一时宽松,一时严管,避免资本市场因监管尺度变化而大幅波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不要搞朝令夕改,也不要因为市场的波动而随意修改游戏规则。其次,打通不同金融机构的入市瓶颈,引导投资者结构机构化需要从多角度发力,破除入市瓶颈。一方面,要培育并完善各类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前提条件,如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规范市场参与各方行为,加强协同监管,构建良好市场生态环境,为长线资金入市铺路。另一方面,逐步提升长线资金可投资权益市场的上限比例,促进社保、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和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再次,建立IPO的企业数量、募资与市场指数的自动挂钩机制,IPO的发行数量和额度,应当根据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控,进而加强预期管理,防止无节制的大规模发行对市场形成重大负面影响。建议IPO发行的企业数量、募资金额与市场指数建立自动的挂钩机制,以这种市场预期降低人为干预。市场越火爆,指数越高,IPO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额越多;市场越低迷,指数越低,IPO发行数量和募集金额越少。

坚持从严监管不懈怠。以严刑峻法加强证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一是落实监管职责,从严从重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从核准制到注册制,选择权逐步交到市场手中,监管部门的“发展”职能大大减少,“监管”职能则进一步凸显,“强监管”的核心要义在于形成一整套证券注册后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机制安排。监管部门应当加快补足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用好用足新《证券法》等法律赋予的执法空间,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欺诈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重拳出击,始终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加快建规立制,从法律和制度上加强投资者保护。对资本市场“强监管”,需要有透明、严格、可预期的法律制度和条件。尽管新《证券法》用一章专列“投资者保护”,但我国新《证券法》总体上比较简约,具体落实到投资者保护和加强市场监管上,操作性、指导性比较差。我国可以在新《证券法》实施、注册制落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大力探索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损失补偿、公司治理有效参与等可行性制度,把投资者保护的理念落实到制度建设和具体行动中。三是建立预警平台,充分调动市场各方监督力量。监管部门可以建立相关预警平台和预警制度,利用大数据、人工职能等技术,收集和研判来自中小投资者、社交平台、新闻媒体等各方提供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预警、及时发现、打早打小,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资本市场造假等各类风险。四是借鉴集团诉讼机制,发挥民间索赔的监督作用。集团诉讼是对证券市场进行宽进严管的核心武器,是防止和解决股市欺诈的问题的很重要的手段,被称为“二十世纪程序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能极大地降低受害者之间的组织和协调成本,只要有一人出面,就可能代表众多“沉默的大多数”打官司,其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的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替代的威慑力。我们可以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诉讼等措施,建立资本市场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在行政监管之外,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建立支持中小投资者的起诉调查赔偿机制和事后追究机制,让市场中弄虚作假者等承担巨额赔偿民事责任,同时要结合法治手段,对违法行为给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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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邢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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