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_立法背景与有关机构的职责


2020年6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港区国安法”),该法例自公布之日起即时生效。今天跟大家介绍《港区国安法》的相关知识和内容。#港区国安法#本文阅读时间大约5分钟,分为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港区国安法》的立法背景

二、港人人权自由受到保障

三、《港区国安法》遵循的法治原则

四、港区国安委的职责

五、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

《港区国安法》的立法背景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可以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或立法实施。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无论是实行单一制或联邦制的国家,国家安全立法都是由中央而非地方政府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实施亦负有监督权。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属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文,规定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第二十三条是义务条款而非授权条款,体现中央对特区的信任,但不等于中央放弃有关国家安全属中央事务的权力。

通过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是国际惯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某些个人行使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可以因维护国家安全以法律予以限制。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与第二十三条相同的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已于2009年完成本地立法,并于2018年成立了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香港特区政府在2003年推出为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但未能完成立法;自此,该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令历届特区政府难以开展有关工作,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上长期处于“不设防”的状况,面对不容忽视的风险。

港人人权自由受到保障

《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港人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港区国安法》遵循的法治原则

应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包括:

罪刑法定: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前均假定无罪。

一事不再审: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行为再被审判或惩罚。

保障公平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不具追溯力:《港区国安法》只适用于法律实施以后的行为。

港区国安委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港区国安委),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并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

港区国安委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按《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区国安委的职责为分析分析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政策、推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及协调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港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港区国安委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港区国安委会议,就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公署的职责为分析分析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并按《港区国安法》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办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公署人员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接受国家监督机构监督。

香港政府新闻处/香港国际网络电视台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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