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辑:香港国际网络电视台
制片:香港政府新闻处
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4条和第47条作出解释,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欢迎及感谢,并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 李家超发表声明指,早前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1条提出的要求向中央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决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就有关条文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说明以下几点: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第14条,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均应尊重并执行香港国安委决定。 (二)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三)有关「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47条所规定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如特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国安委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4条规定履行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规定。 李家超会见传媒时表示,香港国安委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其一,香港国安委就「不具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 其二,香港国安委会积极履行《香港国安法》第14条的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以及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其三,特区政府会评估风险,积极考虑《法律执业者条例》有关专案认许条文的修订工作,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其四,特区政府会履行《基本法》第23条的宪制责任和《香港国安法》第七条的规定,尽早完成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本地立法,并按《香港国安法》实施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李家超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国安法》赋予的权力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明确了相关条文的法律含义,确立原则,确保特区各机关更准确履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对进一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以及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意义。 他指,释法体现法治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按《宪法》和《香港国安法》对法律的解释有最高权威性和约束力,而特区法院按《基本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这宪制安排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和香港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在特区法律制度中各自履行其职能的法治原则。 释法也清晰展示《香港国安法》和特区现行普通法制度的衔接和兼容。 李家超表示,特区政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国安法》的权威,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坚定支持和坚决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作出的解释。 他认为,是次解释有助巩固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能够确保《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实施;特区政府全力支持,坚定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治港,保障香港社会和全体巿民的最大利益,为「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贡献力量。 此外,司法机构表示,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就《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作出具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司法机构会继续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并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职能,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