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微评:疫情时期隐瞒不报危害公共安全


  香港网视北京专讯  武汉疫情发生以来,除了医护人员治疗以外,法制的跟进,确保了对疫情管控的力度。可是有不少的人,由于不服从管控措施,到处乱窜乱跑,隐瞒自己的行程去向,妨害了公共安全,得到了处理以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啥如此严格?因为疫情发生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一些行为属于违法的。国家早就要求你主动提供与疫情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避免大范围传染。但仍有部分人员刻意隐瞒自己在疫情发生地的具体行程,有的甚至在执法询问时矢口否认曾经有过接触史,他们接触了不少群众,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司法专家认定,这种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从武汉返乡、探亲和滞留或者其他方式的接触。

  专家指出,行为人对相关防治的要求是明知的,明知而为就是隐瞒。不必一定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从物业、村委会和居委会等单位人员明确要求申报、测量和登记,而行为人拒不配合,或者谎报不存在接触史,此时可推定其知晓相关规定的要求。司法专家说,如果仍然谎报、隐瞒和欺骗,使检测人员误以为不存在传染隐患,实际上这个行为具有传染隐患,其行为已经违法。在疫情违法上,故意或者过失的区别,在于瞒报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了隔离措施。比如,北京市要求外地人回京后隔离14天,这个就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措施,你不执行引发的后续问题涉及到法律。


(香港网视、新华社高级编辑 杨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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